而省城的中級和高級巡回法官,則更進一步負責受理采邑騎士/世系爵士、榮譽終身勛爵的桉件。而只有來自首都最高法庭的王室大法官,才能名正言順的審理貴族之間的爭議和訴訟乃至罪桉。
看起來似乎等級森嚴,而又具備一定合理性,但是在長期運轉下來,已經變成了貪贓枉法、藏污納垢的所在;因為隨著王國的財政崩潰和拮據,地方各級法官的職位,居然是貴族可以用錢購買到。
而買到法官位置的人,為在任期內盡快回本和盈利,只會變本加厲大撈特撈,巧立名目的貪贓枉法;而他們賴以為爪牙和幫兇的隨員,除了少許裴樞記錄員和會計等文職外,也多是窮兇極惡之輩。
這就直接或是間接造成了,王國中下層的莫大苦難,乃至與包稅人、傭兵團等特殊存在一起,并稱為王國的幾大毒瘤。對此,江畋也只能照搬了另一個時空存在的例子,也就是法國大革命的模板。
初步設立仲裁人、治安法官和審判法官三種類型。仲裁人無任期也不常設,由市鎮(zhèn)地方推舉和提名,當地具有一定名望和身家的戶主,并且雙方當事人認可就好;然后治安法官設置在城市一級。
任期三年一輪,可以兼職也可以專職,領取對應的薪金和補貼;從自由軍招募的文職人員當中,選擇部分有過從業(yè)經驗的充任。
也不需要太過豐富的學識,只要能夠流利的背誦和宣讀法條就行。
最后,才是比較專業(yè)的審判法官;熟讀王國的法學經典,同時精通各種判例,還能切合自由軍所訂立的政策,也擁有更加豐厚的薪金和補貼,需要至少數年以上專業(yè)資歷;擁有大部分刑事判決權。
不過,這對于當下與傳統(tǒng)舊貴族階層對立的自由軍來說,就未免有些勉為其難了。所以,暫時還是治安法官搭配仲裁人維持日常;而遇到重大桉件和刑事犯罪,還是上報當地駐軍長官來處理的。
而普通的司法流程,則是參照后世的成熟經驗,分為調解、仲裁、判決、申訴/復審四個階段;以便將民間大多數細碎繁瑣的爭訟,逐級分流過濾掉,降低司法體系的維持壓力和資源的重點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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